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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标准?高碑店律师事务所
发布时间:2013-06-29 15:23:26 点击次数:


一级20442.62元×20年=408852.4元7524.94元×20年=150498.8元

二级408852.4元×0.9=367967.16元150498.8元×0.9=135448.92元

三级408852.4元×0.8=327081.92元150498.8元×0.8=120399.04元

四级408852.4元×0.7=286196.68元150498.8元×0.7=105349.16元

五级408852.4元×0.6=245311.44元150498.8元×0.6=90299.28元

六级408852.4元×0.5=204426.2元150498.8元×0.5=75249.4元

七级408852.4元×0.4=163540.96元150498.8元×0.4=60199.52元

八级408852.4元×0.3=122655.72元150498.8元×0.3=45149.64元

九级408852.4元×0.2=81770.48元150498.8元×0.2=30099.76元

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,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:

(一)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,承担100%的赔偿责任;

(二)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,承担70%的赔偿责任;

(三)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,承担50%的赔偿责任;

(四)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,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

机动车与非机动车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(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)限额内予以赔偿。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,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%的赔偿责任。

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、行人有过错的,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,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:

(一)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,应承担非机动车、行人一方70%赔偿责任;

(二)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,应承担非机动车、行人一方50%赔偿责任;

(三)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,应承担非机动车、行人一方30%赔偿责任;

(四)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,应承担非机动车、行人一方20%赔偿责任。

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、行人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,非机动车、行人一方无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%的赔偿责任。

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、行人有过错的,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,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:

(一)在高速路、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、行人一方50%的赔偿责任。

(二)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、行人一方60%的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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