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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案件中的债务纠纷处理问题
发布时间:2013-06-25 14:58:28 点击次数:

【概念】

        假借离婚逃避债务,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;通过制造虚假债务,多占财产、化解个人债务,侵害婚姻无过错方利益等情况却屡见不鲜。  

离婚债务处理的现状  
      (一)当事人心态复杂,扰乱正常的举证、质证等诉讼活动的进行。  
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、年龄、社会地位、所处环境不同,从而造成各自对债务处理的目的也不同,常见以下几种:  
        1、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。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,且多是共同债务,双方合意不举债,目的在于逃避债务,使债权人无法追要。  
        2、双方对债务无异议,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。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借离婚之机,行解脱感情或金钱债务之实。  
        3、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,另一方认为无债。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,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,无过错方明知有债,却不承认有债,导致法院难以认证。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4、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,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。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,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,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。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5、一方或双方虚构债务。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。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、认证,从而抵消对方应得财产的份额。  
        6、一方把因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,称为共同债务。这种举债人往往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,明知对方诉讼能力较弱,没有证据证明系举债人个人的债务,从而达到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个人债务的目的。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除了上述诉讼目的复杂外,离婚债务的举证情况也不尽相同:有以欠条、借条、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作为书证的;有申请债权人、债务人或其它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的;有提交债权债务公证书的;有提交基层组织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的等等,其中不乏虚假的证据,严重妨碍了法官的认证和诉讼成本的增加。  
 

【离婚债务问题的定性与处理对策】

        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旦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那么它就具有不可分性。因为夫妻共同与债权人形成了债的关系,当这些债务未清偿终了前,夫妻就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,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:
      (1)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;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。
      (2)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;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,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除外。
      (3)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。
      (4)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,这种责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双方协议约定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对债务清偿的分担认定而消灭,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;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,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。  

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保障其权益:  

        1、债权人申请作为第三人。因为债权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,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,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。在诉讼过程中,离婚夫妻及债权人三方可自行协商债务的分担及清偿债务的方式、时间、期限。协商不成,对于夫妻共同债务,人民法院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,并互负连带责任,不应判决各自偿还。

        2、债权人另案起诉,法院应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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