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工作者们认为,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,网络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,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,但也给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提供了渠道。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,网络谣言更应当进行治理,因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,重则危害社会管理秩序。
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分析指出,近年来,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。在一段时期,网络谣言的问题比较突出。网络谣言的情况较为复杂,表现形式较为多样:有的对个别事件进行无限放大,歪曲事实来制造谣言;有的竟无中生有,捏造事实来制造谣言。此类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,有的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稳定。同时,此类行为在行为主体、行为特征、侵害对象等方面还具有特殊性。如行为主体既涉及恶意造谣者,还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、转发。
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,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岳成律师分析认为:一是民事责任,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,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,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;二是行政责任,即如果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尚不构成犯罪的,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、罚款等行政处罚;三是刑事责任,即如果散布谣言,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岳成介绍,我国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、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,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、散布谣言、扰乱社会秩序、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。“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是以任何方式、任何渠道实施的该种行为均要承担的责任,其中也包括在网络上实施的相应行为,也要按这些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”
法律工作者们表示,如何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,应当进行更加深入的专项研究。一直关注网络谣言问题的全国政协委员、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认为,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平台,已成为现实生活的组成部分,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,诽谤罪,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,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,也应当适用于网络世界,依据相应的罪行追究刑事责任。
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上,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、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制造网络谣言行为,李睿懿个人认为,有必要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,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,对构成犯罪的网络谣言严格、依法、准确地予以惩治。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,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。
“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能没有边界和限制,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,不能对现实生活和社会形成危害。一个公民在享受网络上自由权利的同时,也要履行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。”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,打击处理网络谣言一方面要强调他律,另一方面要求网民言行自律,提高网民和网络运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。
法律工作者们认为,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,让网民意识到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,同时也要加强管理,落实网络实名制,使公民意识到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如果不当,同样会受到追究,也能够对其进行追究,从而增强公民言论的责任意识。互联网经营者也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,发现不实言论应当不予发布或及时删除。同时,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,既加强对网民的教育及监管,也要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,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,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广东省北江监狱警察林晓乒长期主动参与“净化互联网风气”活动,积极举报不良网络信息2000多件。林晓乒说:“打击网络谣言要发动群众。如果越来越多的人主动承担起举报打击网络谣言的角色,发动身边的人一起参与,就可以避免‘三人成虎’的局面。”